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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記

 變更登記 / 合夥行號

服 務 流 程

  1. 經理人確認。

  2. 合夥須以全體合夥人之同意選任經理人。

  3. 備齊相關應備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經理人登記。

註: (若行號所為業務須經政府許可,應取得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

應 備 資 料

  1. 代辦委託書。(由本事務所提供)

  2. 原行號大小印鑑章及全體合夥人印鑑章。

  3. 合夥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1份(全體合夥人簽名)。

  4. 經理人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

  5. 經理人任免或調動證明文件。

註:(申請表件須蓋上商行及負責人之印鑑章)

行號依『商業登記法』得設置經理人,經理人之任免或調動,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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