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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記
變更登記 / 合夥行號
服 務 流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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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新營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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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須以全體合夥人之同意變更營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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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齊相關應備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所營事業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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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變更及購票證相關事宜。
註: (若行號所為業務須經政府許可,應取得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
應 備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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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委託書。(由本事務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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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1份(全體合夥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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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行號大小印鑑章及全體合夥人印鑑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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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摺三面影本及餘額證明(增加後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減少資本額者,免附)。
註:(申請表件須蓋上商行及負責人之印鑑章)
行號之所營事業變更時,應依地方主管機關所定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已設立登記之行號,若其所營事業為文字敘述者,應於變更所營事業時,依代碼表規定辦理。
行號所營事業之變更須於變更後15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於商業變更登記完成後十五日內,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營業項目登記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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