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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記

變更登記 / 合夥行號

服 務 流 程

  1. 解散日期確認。

  2. 合夥租織須以全體合夥人之同意解散登記。

  3. 備齊相關應備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

  4. 經主管機關申請核準後,向國稅局辦理營業註銷登記及相關事宜。

註: (若行號所為業務須經政府許可,應取得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

應 備 資 料

  1. 代辦委託書。(由本事務所提供)

  2. 原行號大小印鑑章及全體合夥人印鑑章。

  3. 合夥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1份(全體合夥人簽名)。

註:(申請表件須蓋上商行及負責人之印鑑章)

行號應如何解散?

行號可依全體合夥人同意而解散之,且除因合併、分割及破產而解散外,皆應行清算。

為何要辦理變更登記?

依『商業登記法』之規定,行號之解散,除破產外,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應於處分或裁定後十五日內,其他情形之解散應於開始後十五日內,敘明解散事由,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解散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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