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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記

變更登記 / 合夥行號

服 務 流 程

  1. 確認新任負責人

  2. 合夥須以全體合夥人之同意改推負責人

  3. 備齊相關應備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負責人變更登記

  4. 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變更及辦理購票證相關事宜

 

註: (若行號所為業務須經政府許可,應取得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

應 備 資 料

  1. 代辦委託書。(由本事務所提供)

  2. 轉讓契約書1份(雙方需親自簽名)

  3. 合夥契約書1份 (全體合夥人簽名)

  4. 原行號大小印鑑章及全體合夥人印鑑章

  5. 新任負責人私章。(可由本事務所代刻)

  6. 新發票章。(可由本事務所代刻)

  7. 新任負責人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

  8. 繼承登記者加附:(1)繼承系統表。(2)繼承協議書。(3)稅款繳清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不記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記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之影本之ㄧ。

註:(申請表件須蓋上商行及負責人之印鑑章)

行號因讓渡、繼承,或因業務上之需求,需變更負責人執行業務。依據『商業登記法』規定,行號登記事項應於變更後15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否則就不得就其變更事項對抗第三者,且會遭主管機關處以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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