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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記
變更登記 / 合夥行號
服 務 流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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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資金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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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齊相關應備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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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變更及相關事宜。
註: (若行號所為業務須經政府許可,應取得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
應 備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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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委託書。(由本事務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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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1份(全體合夥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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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行號大小印鑑章及全體合夥人印鑑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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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摺三面影本及餘額證明(增加後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減少資本額者,免附)。
註:(申請表件須蓋上商行及負責人之印鑑章)
行號資本額變更以現金增資為最普遍。行號往往因為業務上的需求,或為改善行號之財務結構而選擇增加資本。合夥組織變更資本額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增加後之資本額若超過二十五萬元須出據存款證明。
依照『商業登記法』,行號資本額應於變更後15日內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若逾期不予登記,就不得就其變更事項對抗第三者,且會遭主管機關處以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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