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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記
變更登記 / 合夥行號
服 務 流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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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合夥人出資、轉讓比例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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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齊相關應備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合夥人變更登記。
應 備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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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委託書。(由本事務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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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契約書1份(全體合夥人需親自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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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契約書1份(涉及出資轉讓者加附,雙方需親自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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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行號大小印鑑章及全體合夥人印鑑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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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合夥人印鑑章。(可由本事務所代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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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合夥人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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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登記者加附:(1)繼承系統表。(2)繼承協議書。(3)稅款繳清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不記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記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之影本之一。
註:(申請表件須蓋上商行及負責人之印鑑章)
合夥人因個人因素,或法院強制執行程序,需將合夥人之出資額轉讓於他人時,依『商業登記法』,應於合夥人變更後15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若讓渡、轉讓之合夥人,為行號之負責人,則須一併辦理負責人之變更登記。以上之事項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於發生後,需於期限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否則就不得就其變更事項對抗第三者,且會遭主管機關處以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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