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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記

 變更登記 / 合夥行號

服 務 流 程

  1. 確認停業日期。

  2. 備齊相關應備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停業登記。

  3. 經主管機關申請核準後,向國稅局辦理停業登記及相關事宜。

註: (若行號所為業務須經政府許可,應取得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

應 備 資 料

  1. 代辦委託書。(由本事務所提供)

  2. 原行號大小印鑑章及全體合夥人印鑑章

  3. 合夥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1份(全體合夥人簽名)

註:(申請表件須蓋上商行及負責人之印鑑章)

《何時應辦理停業登記?》

行號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停業之登記。行號設立登記後如未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者,應於該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開業登記。惟「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須於復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之。

《停業時間之限制》

申請停業或延展開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行號停業後如未復業可否繼續延長停業?

可再續辦停業登記,惟應於每次繼續停業期間前依法申請停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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