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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記
變更登記 / 合夥行號
服 務 流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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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停業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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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齊相關應備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停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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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主管機關申請核準後,向國稅局辦理停業登記及相關事宜。
註: (若行號所為業務須經政府許可,應取得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
應 備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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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委託書。(由本事務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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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行號大小印鑑章及全體合夥人印鑑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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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1份(全體合夥人簽名)
註:(申請表件須蓋上商行及負責人之印鑑章)
《何時應辦理停業登記?》
行號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停業之登記。行號設立登記後如未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者,應於該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開業登記。惟「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須於復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之。
《停業時間之限制》
申請停業或延展開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行號停業後如未復業可否繼續延長停業?
可再續辦停業登記,惟應於每次繼續停業期間前依法申請停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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