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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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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記

變更登記 / 合夥行號

服 務 流 程

  1. 行號新所在地確認。

  2. 合夥須以全體合夥人之同意變更營業地址。

  3. 備齊相關應備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所在地變更登記。

  4. 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變更及辦理購票證相關事宜。

註: (若行號所為業務須經政府許可,應取得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

應 備 資 料

  1. 代辦委託書。(由本事務所提供)

  2. 原行號大小印鑑章及全體合夥人印鑑章。

  3. 新發票章。(可由本事務所代刻)

  4. 負責人身份證影本。

  5.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及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 (或所有權狀) 影本。

  6. 合夥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1份(全體合夥人簽名)。

註:(申請表件須蓋上商行及負責人之印鑑章)

行號遷移於原登記機關之管轄區域以外時,應向遷入區域之主管機關申請遷址之登記。並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否則就不得就其變更事項對抗第三者,且會遭主管機關處以罰緩。

商業之各類登記事項,其申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商業營業地址之變更,需經由行號負責人及全體合夥人之同意。行號所變更之營業地址,須符合都市計畫法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於行號變更登記完成後十五日內,亦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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