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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記
變更登記 /合夥行號
服 務 流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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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新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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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縣市政府申請名稱預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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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齊相關應備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名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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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變更及辦理購票證相關事宜。
註: (若行號所為業務須經政府許可,應取得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
應 備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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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委託書。(由本事務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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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號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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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1份(全體合夥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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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行號大小印鑑章及全體合夥人印鑑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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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號大章及發票章。(可委由本事務所代刻)
註:(申請表件須蓋上商行及負責人之印鑑章)
許多行號因為業務上的需求,而需要變更其行號名稱。依照『商業登記法』,行號須於名稱變更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若不予以登記,則不得就變更後之名稱對抗第三者,且會遭主管機關處以罰緩。
行號名稱,得以其負責人姓名或其他名稱充之,不得與他行號名稱相同,但兩行號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茲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同。行號亦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以合夥人之姓或姓名為商業名稱者,該合夥人退夥,如仍用其姓或姓名為商業名稱時,須得其同意。
於行號變更登記完成後十五日內,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營業登記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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