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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istration Services
工商登記
變更登記 / 合夥行號
服 務 流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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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合併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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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齊相關應備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合併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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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主管機關申請核準後,向國稅局辦理合併登記及相關事宜。
註: (若行號所為業務須經政府許可,應取得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
應 備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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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委託書。(由本事務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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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行號大小印鑑章及全體合夥人印鑑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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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1份(全體合夥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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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契約書。
註:(申請表件須蓋上商行及負責人之印鑑章)
行號合併之變更須於變更後15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於商業變更登記完成後十五日內,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合併登記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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