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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記
變更登記 / 分公司

服 務 流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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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經理人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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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須以全體股東之同意經理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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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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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齊相關應備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經理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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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變更及辦理購票證相關事宜。
註: (若公司所為業務須經政府許可,應取得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
應 備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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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分公司變更申請表及代辦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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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同意書(股東需親自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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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大小印鑑章及各股東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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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大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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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發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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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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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分公司變更公司名稱,需依照『公司法』及『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於名稱變更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若不予以登記,則不得就變更後之名稱對抗第三者,且會遭主管機關處以罰緩。
有限公司之分公司名稱變更須由全體股東書面同意之。分公司名稱,不得與他公司名稱相同,但兩公司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同。公司亦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
公司於變更登記完成後十五日內,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營業登記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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