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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記
變更登記 / 分公司
服 務 流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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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新所在地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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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有董事會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變更分公司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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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主管機關申請分公司所在地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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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主管機關申請核準後,向國稅局辦理分公司營業變更登記及辦理購票證相關事宜。
註: (若公司所為業務須經政府許可,應取得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
應 備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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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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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到簿(出席董事親自簽名,視訊出席得免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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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大小印鑑章及一位董事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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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大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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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新發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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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應載明同意提供使用之公司名稱)及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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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委託書。
分公司因遷移營業所在地,需依『公司法』及『公司登記及認許辦法』規定,於遷址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否則就不得就其變更事項對抗第三者,且會遭主管機關處以罰緩。
分公司營業地址之變更,需經由公司董事會決議行之。分公司所變更之營業地址,須符合都市計畫法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於公司變更登記完成後十五日內,亦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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