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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記
變更登記 / 分公司
應 備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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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分公司變更申請表及代辦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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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同意書(股東需親自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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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大小印鑑章及各股東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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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大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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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發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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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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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服 務 流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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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經理人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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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須以全體股東之同意經理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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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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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齊相關應備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經理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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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變更及辦理購票證相關事宜。
註: (若公司所為業務須經政府許可,應取得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設置分公司之經理人,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須由有限公司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行之。有下列情事者,不得充任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1)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五年者
2)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3) 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4)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5)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6)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依『公司法』及『公司登記及認許辦法』規定,公司需於經理人到職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分公司經理人委任登記,否則就不得就其變更事項對抗第三者,且會遭主管機關處以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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