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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記
變更登記 / 分公司
服 務 流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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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設立分公司及委任分公司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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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主管機關申請分公司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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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主管機關申請核準後,向國稅局辦理分公司營業登記及辦理購票證相關事宜。
註: (若公司所為業務須經政府許可,應取得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
應 備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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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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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到簿(出席董事親自簽名,視訊出席得免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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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大小印鑑章及一位董事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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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大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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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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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總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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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應載明同意提供使用之公司名稱)及 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建物為公司所有者或檢附租賃契約影本,免附同意書,仍應附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影本或所有權狀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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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委託書
依照『公司法』及『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若本公司所屬分支機構是營業機構,並有設帳計算盈虧損,其財務會計獨立者,不問是否與本公司同一縣市均須辦分公司登記。於設立之初,須先確立分公司名稱、分公司所在地及分公司之經理人,並就上列事項,於分公司設立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分公司之設立須經董事會同意行之,並應於設立時設置分公司經理人一職,經理人之委任請參考經理人委任章節。分公司之名稱不得與他公司名稱相同,但兩公司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同。而分公司之營業地址,亦須符合都市計畫法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
於分公司設立登記完成後十五日內,新設立之分公司,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營業登記。於分公司設立後15日內申請分公司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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