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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記

變更登記 / 分公司​​

服 務 流 程

  1. 分公司新所在地確認。

  2. 公司須以全體股東之同意變更分公司所在地。

  3. 備齊相關應備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分公司所在地變更登記。

  4. 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變更及辦理購票證相關事宜。

註: (若公司所為業務須經政府許可,應取得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

應 備 資 料

  1. 有限公司分公司變更申請表及代辦委託書。

  2. 股東同意書(股東需親自簽名)。

  3. 總公司大小印鑑章及各股東私章。

  4. 分公司大章。

  5.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及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 (或所有權狀) 影本

  6. 經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分公司因遷移營業所在地,需依『公司法』及『公司登記及認許辦法』規定,於遷址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否則就不得就其變更事項對抗第三者,且會遭主管機關處以罰緩。

分公司營業地址之變更,需經由公司全體股東之同意。分公司所變更之營業地址,須符合都市計畫法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於公司變更登記完成後十五日內,亦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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