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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記

設立登記 / 合夥行號​​

設立登記

服 務 流 程

  1. 簽認委託書。

  2. 選取行號名稱,確認組織型態、營業項目、營業地址及設立之資本額。

  3. 向縣市政府辦理公司名稱及營業項目預查。

  4. 以全體合夥人之同意定立合夥契約書並由各合夥人就其出資額繳足資本。

  5. 備齊相關應備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6. 申請辦理營業登記,並申請辦理領用統一發票等事宜。

 

註: (若公司所為業務須經政府許可,應取得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

應 備 資 料

  1. 代辦委託書(由本事務所提供)。

  2. 資本繳足之存款證明 (資本超過25萬元者)。

  3. 合夥契約書。

  4. 負責人及合夥人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 。

  5.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或租約正本及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 (或所有權狀)影本。

  6. 商行大章及各合夥人私章。(可由本事務所代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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