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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記

變更登記 / 分公司​​

服 務 流 程

  1. 新任經理人確認。

  2. 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委任、解任分公司經理人(經理人自行辭職者,應檢附辭職證明文件,免附董事會議事錄)。

  3. 向主管機關申請分公司經理人變更登記。

  4. 經主管機關申請核準後,向國稅局辦理分公司營業變更登記及辦理購票證相關事宜。

  5. 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變更及辦理購票證相關事宜。

註: (若公司所為業務須經政府許可,應取得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

應 備 資 料

  1. 董事會議紀錄。

  2. 簽到簿(出席董事親自簽名,視訊出席得免簽之)。

  3. 總公司大小印鑑章及一位董事私章。

  4. 分公司大章。

  5. 經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印章。

  6. 代辦委託書。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設置分公司之經理人,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須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有下列情事者,不得充任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1)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五年者 
2)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3)  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4)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5)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6)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依『公司法』及『公司登記及認許辦法』規定,公司需於經理人到職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分公司經理人委任登記,否則就不得就其變更事項對抗第三者,且會遭主管機關處以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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