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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記
變更登記 / 股份有限公司
服 務 流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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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認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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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公司新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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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至不同縣市:召開股東會,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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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縣市:召開董事會,經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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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主管機關申請所在地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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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主管機關申請核準後,向國稅局辦理所在地變更及辦理購票證相關事宜。
註: (若公司所為業務須經政府許可,應取得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
應 備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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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委託書。(由本事務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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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議紀錄(修改章程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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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議紀錄。(需由主席及記錄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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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到簿(出席董事親自簽名,視訊出席得免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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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未修章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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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應載明同意提供使用之公司名稱)及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建物為公司所有者或檢附租賃契約影本,免附同意書,仍應附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影本或所有權狀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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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發票章。(可委由本事務所代刻)
※註(所有申請文件均須蓋上公司之大章及負責人之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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