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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記
變更登記 / 股份有限公司
服 務 流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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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認代辦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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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消滅公司召開股東會,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同意合併另設公司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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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續公司召開股東會,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合併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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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董事會,經董事會普通決議訂定合併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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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主管機關申請存續合併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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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主管機關申請核準後,向國稅局辦理營業變更登記及辦購票證相關事宜。
註: (若公司所為業務須經政府許可,應取得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
應 備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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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委託書。(由本事務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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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議紀錄。(含存續及各消滅公司記錄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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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議紀錄。(含存續及各消滅公司記錄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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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到簿(出席董事親自簽名,視訊出席得免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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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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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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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監察人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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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發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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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基準日消滅及存續公司之資產負債表及試算表。
※註(所有申請文件均須蓋上公司之大章及負責人之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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