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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記

 變更登記 / 獨資行號

服 務 流 程

  1. 確認合併日期。

  2. 備齊相關應備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合併登記。

  3. 經主管機關申請核準後,向國稅局辦理合併登記及相關事宜。

註: (若行號所為業務須經政府許可,應取得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

應 備 資 料

  1. 代辦委託書。(由本事務所提供)

  2. 原行號大小印鑑章。

  3. 合併契約書。

註:(申請表件須蓋上商行及負責人之印鑑章)

行號合併之變更須於變更後15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於商業變更登記完成後十五日內,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合併登記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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